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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献资料:“红册地”的概念
发表时间:2017-08-29     阅读次数:     字体:【



资料:“红册地”的概念


满洲和清代土地制度之一。清军入关前,指领名旗人开垦的土地,属私人产业,大多数分布在盛京一带。入关之后,则很快将其范围扩大到全国一些州县,由私业变成了官产,隶属于内务府。此类土地除规定不准自由买卖外,还要定期向政府缴纳赋税,并登记造册,分别呈送内务府、户部、直隶总督和当地州、县存查。


资料来源:谈陪都时期盛京地区的农业经济(节选)

(作者:丁海斌 张立红 辽宁大学 )


红册地是清政府分拨的原圈地或经上级批准开垦的注册地。雍正四年(1726年)规定:“将王以下至闲散宗室,盛京所有地亩,内管领、庄头、壮丁、打牲人等姓名,居住村落,询明某王府某闲散宗室之人,行丈八旗,分别造册,送盛京将军、户部”[13]。丈后的土地,重新登记,载入红册故称为红册地。八旗制度是一种军民合一、军政合一的制度,人与地均为旗所属,亦即为封建国家所属。凡属八旗兵丁都享受政府给予的份地待遇,如顺治五年(1648年),清朝政府规定,“沙河以外,锦州以内八旗官员家丁,每名拨给地六晌”[14]的土地就是份地。除分配份地之外,根据盛京地区土地荒芜的实际情况,清朝一直采取鼓励旗民在旗界内开垦荒地的政策。到乾隆元年,盛京地区的旗地总量(包括各种庄园的土地)已经达到7005269亩。在顺治时期和康熙前期,盛京的份地和旗人开垦一般旗地是没有赋税的,这对旗人开垦土地起着鼓励和刺激作用。盛京旗地由于圈占时为大片官荒,土地开垦没有限制,加之移民的不断迁入,一些移民为了开垦和占有更多的旗界土地,而由民入旗,更多的移民则为旗人提供劳动力,租佃荒地参与开垦,结果使旗地数量日益膨胀。针对这种情况,清朝政府于康熙二十八年(1689年),对盛京旗地进行了清丈,在摸清底数基础上于康熙三十二年(1693年),正式对旗地征收草豆。盛京旗人所种地亩,“每日征豆一升,草一束。今将地亩丈量,不论何属之人,俱照八旗十三城所官地界,交与协领、城守尉等催追”[15]。对盛京旗人按地征租,所征的租税归国家所有,这是盛京旗地的显著特点,也是盛京旗地与其它地区旗地的最大区别。关外旗人虽然也每人分地五垧,但皆有开垦地亩,故关外旗人普遍比关内旗人占有旗地量大,这也许是向盛京旗人征收田赋的重要原因。征收旗租之责,由各城驻防之协领、城守尉承担,在清朝成为定例。


注释:


[13](清)昆冈等编《钦定大清会典事例》(光绪朝),卷二八九,辽宁大学图书馆藏石印本。


[14](清)鄂尔泰总纂修《八旗通志》初集(4),卷十八,田土志一,台湾学生书局印行,1970年6月版,第1319页。


[15] [清]阿桂等纂修《盛京通志》百三十卷本(乾隆武英殿刻本)上,卷三十八,田赋二,辽海出版社,1997年影印本,第六八三页。



唐朝实行的是乡保制,宋朝都保制元朝村社制,明朝是里甲制保甲制清朝是保甲制。由此可以看出,都甲这个名称是宋朝的都和明清的甲的混合物。不管是那个朝代,这两级行政区划基本上相当于现在的乡(镇)和村.在民间的使用习惯上,也是县以下设都,都以下设甲。一般用数字来表示,如几都几甲,也有的称为×××都几甲.封建时代随着改朝换代,行政区划制度也在不断变化,但老人们总是习惯使用旧的称谓,于是就有了都甲这种民间行政区划,并一直延用到现在。
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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